标题:
女工“捡”获300万元金饰可能被诉盗窃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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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t5272000
时间:
2009-5-11 16:31
标题:
女工“捡”获300万元金饰可能被诉盗窃罪(图)
梁丽就在这个垃圾桶旁边捡到了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
【核心提示:】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个清洁工,一天之内,由捡到天价黄金首饰的“幸运儿”,变成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的嫌疑犯;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一天之内突然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一个尚未开始起诉的疑案,成为大学课堂里的典型案例……而这一切都是由一个不起眼的小纸箱开始。
连日来,记者就这个离奇的案子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和调查。
从天降:
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黄金首饰
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日,记者拿到的一份今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过程。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从中来:
300万元金饰疑成被盗品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调查
梁丽老公:
“老婆是个勤俭持家的妇女”
梁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她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刘建华在深圳已经打工十几年,他们的儿子今年8岁,在深圳上学,一家3口住在宝安区福永镇出租屋,日子过得比较清贫。梁丽案发后,刘建华多方奔走请律师。昨日,记者采访了梁丽的老公刘建华。
在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而是一个“勤俭持家的农村妇女”,对于这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刘建华至今都想不明白,“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
刘建华对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么说的:“她从来不是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急忙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
清洁工
常捡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在机场工作的清洁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
随后,记者采访了一名梁丽的工友,这位姓杨的清洁工也向记者证实,确实会捡一些没人要的东西回家,因为清理这些丢弃物也是清洁工的职责。
律师
梁丽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司贤利律师目前接手代理了梁丽案。司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应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
司律师认为,本案中,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司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梁丽知道纸箱内物品价值比较大后拿回家中,尽管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但当其工友告诉她事主报警时,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况且当民警找到她时,她也主动把纸箱交给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检察院也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请自诉。
专家
梁丽案的意义大于许霆案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
吴教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法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但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
梁丽案与许霆案之比较:
吴教授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也更具争议性。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许霆的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其试金石在于规范责任论下的期待可能性,人们无法过高地期待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而梁丽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深圳“女许霆”梁丽
以非法侵占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
还是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争议焦点
立案一波三折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以,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梁丽仍然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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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争论集中在两点:一是女工并非故意偷窃,只是涉嫌非法侵占罪,不应定为盗窃。二是女工是从行李车而非垃圾桶里拿的小纸箱,应构成盗窃罪。不管怎么样,梁丽的行为确实是违法了,其实作为一个机场的保洁员,捡到东西特别是知道是别人遗忘的物品,应该马上上交,而且如果当时她就能把东西上交相信就不是今天这个结果了,不但会得到名誉上的奖励,物质奖励也是会有的。梁丽可能确实很冤枉,但她把东西拿回了家,主观上还是想把东西侵占的,如果没有人报案那她就不交公了么,我看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惹的祸。
作者:
jiajia1976
时间:
2009-5-11 21:38
是啊!我也这样认为要么就不要告诉比尔自己私吞,要是受良心的谴责那就教工
好过现在官司缠身
作者:
Oo_xiaozi_oO
时间:
2009-5-12 05:11
看到这文章真的很无语.
那女的真的很无辜.
作者:
dfnfs
时间:
2009-5-12 06:46
盗窃罪应该不会,非法侵占很有可能,不贪小便宜也就不会捡东西回家了
作者:
willardisme
时间:
2009-5-12 08:49
每每看到这样的事情心中总会哀叹,不知又将上演何等传奇!有贪念是人的本能欲望之一,完全可以理解!何况是在垃圾桶旁,垃圾桶意味着废弃之物。记得几年前有件事说的就是一个捡垃圾的在垃圾桶里捡到了超市的过保质期的鸡,回家炖着吃了结果小孩免疫力差被毒死了,没人管你死活;今天你捡了可能是别人被偷盗的或仍错了的东西我就定你罪,都说法律是给权贵阶级定的,现在看来又将被印证...活在底层的人因为生活的困苦在利益面前很难做出理智的判断!拭目以待公正的判决.
作者:
walter8888
时间:
2009-5-12 08:53
我看了这则新闻的,我真的很怀疑是否是公正的判决,据说会被判无期,为什么会这样?在地上捡了东西换给失主,这是美德,如果不还也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为什么会涉及到盗窃?你自己丢的东西,谁捡了都有可能,是你自己的过失,而且这个失主居然把300万的黄金放在纸箱子里面,随意放置,更有可疑!以后直接在地上放10000元,然后在旁边看,谁捡了后放进自己口袋的,直接上去扭送派出所,我不是很懂法律,盗窃10000元,应该会被判刑吧?到底有多少人会寻找失主呢?
作者:
ggg65161611
时间:
2009-5-12 09:54
在中国法律法规只要穷人遵守 富人就是犯了命案也能拿钱卖命 更别说那些贪官污吏贪了几千万也就是判个死缓 然后过几年再花钱出来继续享受
[
本帖最后由 ggg65161611 于 2009-5-12 09:58 编辑
]
作者:
baichousan
时间:
2009-5-12 09:58
这样的司法制度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悲哀~~~
作者:
smoketurn
时间:
2009-5-12 11:11
制度是真的是不完善,有意的比无意罪更轻
贪污的比拾取的罪轻
作者:
hikaru909
时间:
2009-5-12 12:16
这个女的有点太无辜了吧,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抓的都是好人,坏人全都逍遥法外
作者:
wangxu82
时间:
2009-5-12 12:17
事实的关键就在于她不是在垃圾堆里捡的东西啊,她是在行李车拿回来的。没有任何证据去判断这是别人遗弃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她当时是以清理垃圾的心态拿走小箱子的。说实话怎么判都是有可能的,只能说是贪念惹的祸。
她老公的证词最搞笑,以前她把失物交公了就能说明她不存在侵占的可能了吗?事实证明她至少主观上是有侵占目的的。还是那句话,不是不想犯罪,只是犯罪的收益太低。
作者:
wuhuang002
时间:
2009-5-12 12:25
实际上个人认为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 那个丢东西的失主,这么贵重的物品不随身携带出现事故就应自己负责,现在到以受害人的身份起诉别人,可恼!
虽然女工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绝不构成犯罪,应该以故意遗弃高价商品等问题起诉丢东西的人,是他造成整个事件的,他应该负全部责任。
这类人要是我的员工直接辞退,太耽误事情了
作者:
挥舞的锄头
时间:
2009-5-12 14:26
才300万就判了个无期徒刑。实在是太狠了点,又是一个许霆呀,这个不能怪别人,只能怪你父母没本事。看看人家开跑车撞死人的胡某,人家多牛,死人了照样牛B轰轰。连公安系统都为之开脱。贪官贪个几千万甚至上亿最多也就20年,为什么?阶级层次不一样。有时候想着觉得挺生气的。这个社会真是。。非把人给逼出事了,做出过激行为。北京的王佳跑到上海杀了6个警察,为什么,就是因为那些警察素质低,欺负人,该杀。广东某地的公安局局长一家被人灭门。又为什么。去年贵州群众攻击警察局事件,又为什么,自己想吧。什么也不用说了。自作虐不可活。那些借口走头无路而去杀人抢劫的人,你们听着,坏事既然干定了,为什么不选择欺压百姓的官员动手,抢了他们的钱他们都不敢声张。他怕有人会去查他的经济来源,怕查出问题。如果你再不过瘾想杀人,还去选择这些人,你解决一个这样的人,就等于救了若干善良的人。死也要死的有意义。
作者:
sexmm1983
时间:
2009-5-12 20:06
中国的法律就是写在草纸上的。擦擦屁股就可以冲掉的那种。砖家叫兽,一堆一堆,法律,还有法律么?定法律的就是不讲法律的,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作者:
yanshuizhong
时间:
2009-5-12 20:56
她不足以自这么沉重的罪名!说得难听点也就是贪小便宜,法盲而已!从这件事中可以警告人们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道理!
作者:
px19850119
时间:
2009-5-12 21:12
这是不是也太重了啊.
过失杀人也就顶多是这个罪.
重啊!!!!!!!!!!!!!!!!!!!!!!!!!!!!!!!!!
作者:
lizhuosui
时间:
2009-5-13 15:53
中国的法律就那个啥,好多都是某些人用关系 打压 老实的百姓
丢弃的东西就是对那些东西 失去 所有权。
作者:
C361598670
时间:
2009-5-13 16:03
中国的法律制度因人而异,贪污2000多万判了十年。捡到300万 判无期。可笑
作者:
zu3841575
时间:
2009-5-13 16:06
女的很可怜,可是我们这个社会是可悲的。
居然会发生这样的事件……
还要在加强法律建设了啊!
作者:
thatday
时间:
2009-5-13 16:26
这种清晰的捡拾物品行为之所以会被反复司法讨论,只要源自如今相当多的律师在经济利益面前故意颠倒黑白,使如今舆论上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不过清者自清,还指望司法界不要 被那些小民律师所惑才是。
作者:
3290429
时间:
2009-5-13 16:35
也太惊奇了此事如果换做你我会如何呢?不好说我会上交给政府。她不应该独吞的现在那会承受这样的苦果,诶呀比窦娥冤还冤。
作者:
SKW9999
时间:
2009-5-13 16:46
如此事发生在一个尊重法律精神的国家的话,其实用盗窃罪起诉去梁丽是对梁丽最有利的.
因为基本上是无罪释放,而且控方还会被法庭指责浪费纳税人的金钱.
中国民众目前对浪费纳税人的金钱还毫无意识,因为开庭是要钱的.法官,控方律师,陪审员,法庭书记等等都花的是纳税人的金钱,而过于儿戏的指控就是白花了纳税人的金钱.
但在中国,律师及媒体不具独立性,故梁丽听天由命了.
作者:
shenan2000
时间:
2009-5-17 11:32
只不过拣东西回家不应该判有罪的吧
真是太无辜了
作者:
小人物的悲哀
时间:
2009-5-17 11:35
这个事情电视上我刚看到过,主要还是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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