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国家屠杀人民,而人民没有反抗屠杀的力量,那么国际社会就应该干预,就像利比亚、叙利亚。 人民没有武器是弱势群体,国际社会应该保护人的生命权。
就像一个家庭,一个父亲要杀害自己的孩子,村里的人和警察必须制止这个父亲的暴行。 不能因为说是人家家事,采取不干涉原则,容许暴行的发生。
道理很简单,主权和人权相辅相成,主权要为人权服务,保障人权,这是主权建立的目的。如果这个主权迫害人权,那么这个主权就没必要存在了。 主权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人权得到保障的时候,主权是完全可以重建的。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是不能重建的,人死不能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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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mervyn68 于 2011-4-28 14:2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