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各方官方立场,最值得玩味的是美国的立场,大家可以好好看看
台湾
1951年,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辑《台湾省通志稿》,记载台湾省最北端为彭佳屿,所附地图并无包含钓鱼岛。
1958年,正中书局发行《台湾地理》作为国中补助教材,内容记载“台湾省北端是基隆北方的彭佳屿,得北纬二十五度三十七分五十三秒……东端是东北海中的棉花屿,得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六分二十五秒”(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散布在北纬25度40分到26度及东经123度到124度34分之间)。
1960年,中华民国内政部制作《台湾省5市16县详图》,明记台湾附属岛屿七十六座,分布范围从恒春七星岩到基隆彭佳屿,未记载钓鱼岛。
1962年台湾初中地理课本45页中琉球群岛位置为北纬24度到30度 东经122度半到131度之间 明确包含钓鱼岛(东经123.30度至124.35度,北纬25.45 度至26度)
1965年10月,中华民国国防研究院出版《世界地图集第1册东亚诸国》,将钓鱼岛列于日本领土,并标示为“尖阁诸岛”。
1965年10月,由台湾国防研究院与中国地理学研究所合编出版的世界地图集第一册东亚诸国中,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画为日本领土写成尖阁群岛。但在随后的1972年之第四版,即改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此名。
1965年11月,台湾省政府编印之“台湾省地方自治志要”将台湾省极北界定为彭佳屿。
1968年10月印行的“中华民国年鉴”以台湾极北为彭佳屿,极东为绵花屿。
1970年1月,中华民国官方教科书《国民中学地理教科书第四册》(初版),将钓鱼岛列于日本领土,并以日本名称标示“尖阁诸岛”。
总而言之,1970以前,国立编译馆编印之国民中学地理教科书将钓鱼岛划入日本领土,名称也使用日方使用的尖阁群岛。
中华民国1971年6月11日外交部表明声明而开始主张钓鱼岛为中华民国的领土,当时的政府碍于中美关系,却也只是发表声明,并没有派舰护土等实质上的行动;到了李登辉时代以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对于钓鱼岛的主权行为可以说是很接近“基于民间部份保钓势力的压力”的不甘愿行为。
但早期为避免与日本产生冲突,而把问题淡化甚至回避,以免破坏台湾和日本的友好关系,因此对于钓鱼岛主权的宣张,一直停留在民间运动的形式,称为保钓运动。2003年,宜兰县政府派船秘密前往钓鱼岛水域侦察测绘。2004年4月15日,根据中华民国政府内政部的指示,宜兰县依据前一年所绘制的测量图,正式将钓鱼岛及其附近的岛屿划归宜兰县管辖,并指过去为著台日友好而没有把有关水域登刊于地图上。
自2005年起,日本在钓鱼岛海域扣押台湾渔船的事件日益频繁,双方一度爆发台湾渔船包围日本巡逻艇的事件,台湾渔民积怨日深,舆论也对政府施加压力。2005年6月22日,立法院长王金平、国防部长李杰偕同十五位立法委员 (国会议员) ,搭乘济阳级军舰巡弋钓鱼岛海域宣示主权,此为中华民国首度以实际行为表达官方立场。
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五个小岛及几处岩礁,因缺淡水,不宜定居,其中最大岛屿被称为“无人岛”,台湾北部渔民常年以此岛及此岛附近的海面维生。原为台湾附属岛屿,但自联合国亚洲远东经济委员会报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可能蕴藏丰富之石油后,日本乃转为采取积极行动,利用被其侵占之琉球群岛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提出主张。
二、目前中华民国政府行政院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问题之处理方式,原则上采外交解决。近因民间保钓活动兴起,为有效处理钓鱼岛主权争议,已责成外交部邀集相关部会,成立专案小组专责处理,以免损及主权或造成无谓牺牲。专案小组议决处理钓鱼岛事务原则如下: (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属中华民国所有。 (二)与日方采和平、理性外交手段处理。 (三)优先考虑维护渔民权益谈判。
三、台北驻日经济文化办事处代表许世楷(大使级),2004年7月6日在东京都会见记者,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说:“距离冲绳和台湾都很近,不能轻易地说是谁的领土。”
许世楷代表还提出,有关各国“应通过协商解决”领有权问题。
2004年,位于台湾东北部的宜兰县作为行政管辖权对其进行土地登记,日本方面提出了取消这一登记的要求。
中华民国政府与政界人士针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问题的立场经历过变迁和调整。在本届政府(2000-2008)年前,中华民国在日美琉球归还条约签订后曾数次对日本人士登陆该群岛建立建物表示抗议。1972年时有两千余台湾留美学生曾在联合国总部外示威反对美日协定,是“保钓”运动的起源。之后的抗议发表于1979年,1989年与1996年。1996年日本根据对钓鱼岛的管辖扩大排他性经济海域(EEZ),中华民国政府旋即于6月21日正式向日本提出“严正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于6月23日亦发表抗议)。
由于台海两岸政府的紧张关系以及台湾内部政治生态的变化,本届中华民国政府任期开始后,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政策转向缓和。
2002年9月中旬,已卸任之前总统李登辉在接受日本媒体访问时声称“钓鱼岛列岛乃日本固有的领土,所有权应属于日本冲绳县”。10月20日,李氏又重申其言论,并说台湾对于钓鱼岛列岛“只有渔业权,并没有领土权”。这项谈话遭到国内保钓人士的批评。
为此,当时的行政院长游锡堃在10月22日立法院答询时表示,钓鱼岛主权及领土属于中华民国,行政管辖权在宜兰县 (头城镇大溪里)。在国内舆论的压力之下,政府拉高层级,时任总统陈水扁于隔年1月12日公开表示,“纵使地方(钓鱼岛)不大,也是我们的一部分”。
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北县瑞芳籍的“联合号”渔船,在钓鱼岛南方六浬处,遭日本海上保安厅船舰撞沉,并留置台湾船员。6月13日,行政院长刘兆玄表示:“我想所谓的两国之间的争议,首先需藉外交交涉以及透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要用开战(解决),这是到最后、最后的阶段。”他强调,所谓不惜一战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但并不排除。而外交部也采取积极态度处理,外交部长欧鸿炼除了召见日本驻台代表池田维当面表达严正抗议外,也表示若日方再没有回应(放人、赔偿和道歉),不排除采取更强硬的外交手段 (召回驻日代表许世楷)。另外,立法院以国防委员会为主等多名立法委员要求国防部派出基隆级军舰让立委及国防相关单位登舰巡戈钓鱼岛海域“宣示主权”。
中华民国总统府于事件发生后也发表四点声明,内容全文如下:
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地理上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属于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
二、我们坚持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决心从未改变,也绝不改变。此一立场,外交部十分了解并遵行。
三、对于日本政府船舰在我国的领海,撞沉我国的渔船,扣留我国的船长,我们要提出严正抗议,并要求日本立即释回船长及提出赔偿,外交部已依据上述原则与日方继续交涉中。
四、我们也要求海巡署立即强化编装,提升维护主权与捍卫渔权的功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3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刊载文章“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文中以日本名称“尖阁诸岛”称呼该岛,并介绍其为琉球群岛之一部分。
195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台湾地理》(作者吴壮达):“全区岛屿的分布,最东,是本岛东北的棉花屿,……最北,是本岛东北的彭佳屿,地距瑞芳镇的鼻头角约五十六公里,与琉球群岛内侧的尖阁诸岛遥对”。
1961年中华书局出版由历史学者向达著作的《两种海道针经》,其中之“钓鱼屿”项目:“钓鱼屿为自台湾基隆至琉球途中尖阁群岛之一岛,今名鱼钓岛,亦名钓鱼岛”。
1971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979年邓小平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5],之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基本态度。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基本见解:
明朝初期(1372年),杨载发现钓鱼岛群岛;
1582年,明朝将钓鱼岛归入明朝版图,隶属福建。
日本史家也有承认钓鱼群岛是中国领土的,如18世纪时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
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图中,采用中国的“钓鱼岛”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琉球群岛用黄褐色标出。
日本在1879年侵占琉球群岛,但在当时的日本刊物《琉球志》地图中,并没有将钓鱼岛列岛列入日本领土。清朝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的琉球36岛中并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1884年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钓鱼岛时,已经晚于杨载500多年。
1992年2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领海法》,正式将钓鱼岛岛列入中国领海范围,日本政府提出抗议。
针对1996年9月26日香港的陈毓祥于钓鱼岛海域溺毙身亡一事,中国外交部未进行强力官方交涉。
针对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湾渔船遭日舰蓄意撞沉一事,中国外交部于当日发言表示不满。
2008年12月8日中国海监总队“海监46”号 、“海监51”号编队进入钓鱼岛12海里实施巡航。
[编辑] 日本
日本政府也认同中国在相当早期即知道钓鱼岛诸岛之存在,然而明朝清朝均未对该岛主张过任何领有权,也没有任何古文书可以提出中国对钓鱼岛实效支配的佐证。对于没有永续实效支配之国家意识的岛屿判断为无主地,在国际法上是妥当的。
1895年,日本将该列屿划入领土前之官方文献:
1702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元禄国绘图》、《元禄日本总图》、《皇国沿海里程全图》、《大日本六十余州细图》四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
1719年,幕府大臣新井白石撰《南岛志》记载的琉球三十六岛名以及所附琉球国图,均不含钓鱼台。
1810年,山田联绘《地球舆地全图》,以中国命名标示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而且这些岛屿和中国颜色一致。
1838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天保国绘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
1867年,开成所以伊能忠敬绘图刊成《官板实测日本地图》所附《琉球诸岛绘图》,不含钓鱼台。
1885年,日本政府对该岛进行调查,之后确认该地不仅为一无人岛, 而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6]
1895年之后
1895年,1月21日,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列为日本领土,并在岛上建立国标。日本政府主张钓鱼岛在《马关条约》签定前三个月前已属于日本,不在《马关条约》所定割让范围之内。
1897年(明治三十年),敕令第百六十九号关于叶烟草专卖法施行区域,鱼钓岛属于冲绳县辖下诸岛。
1900年,日本政府参考英国海军对该列屿之称呼“Pinnacle Islands”而将岛屿命名为“尖阁列岛”,取代中国名称“钓鱼屿”以及琉球名称“ユクン・クバジマ”。
1919年,日本冲绳县发行‘冲绳县统计书’,尖阁诸岛属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同年,台北厅发行的‘台北厅志’并未包含钓鱼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此岛被作为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而被美国占领。美国和在美国占领下的南西诸岛/琉球列岛政府明确的对该岛行使了治权,美国海军视久场岛/黄尾屿和大正岛/赤尾屿为机动区。1972年该岛被美国以冲绳县的一部分转交给日本政府管理。
18世纪日本学者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所附之《琉球三省其三十六岛之图》虽将钓鱼岛列岛与中国大陆画为同色,但该图中与大陆同色的花瓶屿今日则是属于台湾领土,而台湾在该图中的颜色与中国又不相同。因此该地图所用颜色并无法用以证明领土关系。
以下是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7]
“自一八八五年之后,日本政府透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途径再三前往尖阁群岛进行了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仅为一无人岛, 而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之后,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过了在当地建立标识桩的内阁会议决定,正式划入我国领土版图之内。
自此以后历史上,尖阁群岛一贯构成我国领土南西群岛的一部份,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国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因此,在旧金山和平条约中,我国根据该条约的第二条所放弃的领土之内并不包括尖阁群岛;该群岛是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群岛的一部份交由美国管治;并被包括在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根据日本与美国之间签署的有关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的协定(归还冲绳协定),将管治权归还于我国的地域之内。以上的事实,足以明确地显示尖阁群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此外,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的区域内包括尖阁群岛在内此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就表明中国显然并没有把该群岛视作台湾的一部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好,中华民国政府也好,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下半年,开发东中国海大陆架石油的动向表面化之后,才首次提出尖阁群岛的领有权问题。
而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曾经举出过的,作为各类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证据等各项论据,都不能够足以成为在国际法上证实中国对尖阁群岛领有权的有效论据。”
日本政府明确声明拥有尖阁群岛的主权、将钓鱼岛列为美国军事保护对象。
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宣布接管由日本政治团体于1978年在钓鱼岛上设立的灯台。并已将该灯台明确记载在由日本政府制作的日本海图上、出版发行。
[编辑] 美国
因为美国曾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将此岛作为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而占领,之后《美日安保条约》也包括了此岛。美国国务院发言人Pete McCloskey于1970年9月10日被问及美国对于尖阁诸岛立场,而做了以下答复[8]:
“根据对日和平条约第三条,美国对于南西诸岛(Nansei Shoto)拥有施政权。该条约中的这段文字所指的,是所有北纬29度线以南、在二次大战末期归日本管辖、而该条约中并无特别注记的所有岛屿。该条约中的这段文字,乃意指包括尖阁诸岛(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根据该条约,美国政府以琉球群岛之一部份而拥有对尖阁诸岛的施政权,但认为琉球之潜在主权属于日本。根据尼克森总统与佐藤总理1969年11月所达成之协议,琉球列岛之施政权将于1972年归还于日本。”当被问及“如果尖阁诸岛发生主权争议时,美国的立场”时,回答:“为表示尊重所有关于主权的诉求,吾等认为此事应由当事国共同协议(With respect to any conflicting claims, we consider that this would be a matter for resolution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美国长期的立场是在此争议中采取中立立场。2004年3月24日,美国务院发言人埃里利在指出该群岛自1972年后根据琉球归还条约将钓鱼岛的治权移交日本政府。由于1960年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包括日本行政控制之所有区域,所以美日安保条约覆盖及于钓鱼岛。美国认识到关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存在争议,因此通过国务院仅发言表明该岛为“日本施政下的领域”(administrative territory),现在美国一直保持谨慎避免自身陷入对此岛主权的争执当中。